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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第39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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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内容如下:

1、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2、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交警采取强制措施的程序如下:

1、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2、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3、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4、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由当事人签名、交通签名或者盖章、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

5、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场交付当事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七条

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应当设置警示灯、警示标志或者安全防护设施。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应当在距道口一定距离处设置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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