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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悬挂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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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运输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通行高速公路应当悬挂明显标志,在最右侧行车道行驶;通过高速公路跨越长江的桥梁、隧道,应当符合《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按照指定的时间和速度行驶。暴风雨、雷电、冰雪、雾天和重大节日、重要活动期间,禁止剧毒化学品、爆炸物品运输车辆通行高速公路。机关、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对危险物品运输车辆通行高速公路进行监督检查时,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予以配合。运输危险物品车辆发生事故,当事人应当立即报告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安监、、交通运输、卫生、环保、质监等部门以及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当地县级以上的统一指挥下,协作配合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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