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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可撤销的情形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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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的情形如下: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误解者作出意思表示时,对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项存在着认识上的显著缺陷,其后果是使误解者的利益受到较大的损失,或者达不到误解者订立合同的目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构成要件为:

a、合同的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有重大不利或明显不公平,主要表现在一方要承担更多的义务而享受极少的权利,或者在经济利益上要遭受重大损失。

而另一方则以较少的代价获得较大的利益,承担极少的义务而获得更多的权利。

b、一方获得的利益超过了法律所允许的限度。

c、受损失的一方是在轻率、缺乏经验或紧迫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行为。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股权转让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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