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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可缓减免交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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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可缓减免交诉讼费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

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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