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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乙等医疗事故包括哪些情形?

来源:程奇科技网

时间:2010-04-14来源:未知作者:刘维娜点击:次

三级乙等医疗事故: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轻度智能减退;

2、癫痫中度;

3、不完全性失语,伴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4、头皮、眉毛完全缺损;

5、一侧完全性面瘫,对侧不完全性面瘫;

6、面部重度异常色素沉着或全身瘢痕面积达60%—69%;

7、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

8、双眼球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0ms(毫秒),矫正视力0.05—0.1,视野半径15°;

9、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损失大于71dBHL(分贝);

10、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11、甲状腺功能严重损害,依赖药物治疗;

12、不能控制的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13、胃缺损2/3伴轻度功能障碍;

14、肝缺损1/3伴轻度功能障碍;

15、胆道损伤伴轻度肝功能障碍;

16、胰缺损1/2;

17、小肠缺损1/2(包括回盲部);

18、腹壁缺损大于腹壁1/4;

19、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

20、双侧睾丸萎缩,血清睾丸酮水平低于正常范围;

21、非利手全肌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22、一拇指完全缺失;

23、双下肢肌力IV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失禁;

24、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不全;

25、一侧踝以下缺失或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26、双足部分肌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27、单足全肌瘫,肌力Ⅳ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一、工伤鉴定等级标准

(1)一级工伤鉴定标准

一级伤残的鉴定标准包括: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等。

(2)二级工伤鉴定标准

二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等。

(3)三级工伤鉴定标准

三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等。

(4)四级工伤鉴定标准

三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等。

(5)五级工伤鉴定标准

五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以电生理检查为依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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