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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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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首先,在交付执行前,交付执行的。对于被告人可能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权向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看守所可以将有关情况通报。应当进行审查,并在交付执行前作出是否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前,因有严重疾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的原因,依法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的,有关病情诊断、妊娠检查和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由人民负责组织进行。

其次,在交付执行后由监狱提出意见,经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看守所提出意见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机关批准。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六条

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批准机关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机关和原判人民,并抄送人民。

人民认为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递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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