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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我要补缴4000多的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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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补税4000多可能有以下几种原因:

1.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个以上地方的综合收入,扣除“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后的年度综合收入余额超过6万元。

2.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的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四项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去“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的。主要原因:以上三种综合收入的收入来源分散,收入不稳定,可能有多个扣缴义务人,难以做到预扣税款与汇算清缴税款一致,需要汇算清缴。

3.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代扣代缴的税款低于依法应纳税额的。

4.纳税人申请退税的。申请退税是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如纳税人年度预缴税款高于应纳税款的,可以申请退税。

法律依据:

《个人所得税法》

第十一条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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