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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主体单位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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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主体单位是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服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及其他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及上述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构成,其他任何单位包括外资金融机构(含外资、中外合资、外资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等)和个人都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一、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特征

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的行为。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特征: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及贷款相关的规章、制度;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为:

1、行为人有违反贷款相关的规章、制度、纪律的行为;

2、有违法发放贷款造成国家重大损失的后果发生;

3、行为人违法发放贷款的人是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的人员才能构成本罪主体外,单位也能构成本罪主体;

(四)本罪在主观上的表现为故意。

二、违法发放贷款罪特定地点是哪里

违法发放贷款罪特定地点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刑法修正案(六)第13条对《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1款、第2款修改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3款规定:“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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