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净化社会风气,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规定,通告如下:
一、国家法律严令禁止,凡利用电子游戏机室、棋牌室、互联网、“”、“麻将”、“扑克”等各种形式开设赌场、聚众的,依法予以严惩。
二、以营利为目的,组织3人以上,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或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或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均构成犯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明知他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场所、资金,或者帮助接送赌客、望风看场、收受投注、兑换筹码、结算赌资等直接帮助,情节严重的,以罪共犯论处。
四、对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者、为首者、主要参与者,或者利用电子游戏机室、棋牌室等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开办者、经营者、获利者,依法从严惩处。
五、违法犯罪活动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依法予以追缴;用具、违法所得以及违法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依法予以没收。
六、因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受法律保护;为索取赌债实施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抢劫、伤害、绑架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从严惩处。
七、参与,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凡党员干部或企事业单位的公职人员参与活动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后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八、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九、主动到司法机关投案自首的,检举他人违法犯罪行为的,或者出于他人胁迫、诱骗参与活动的,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十、公民举报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给予奖金人民币500元;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从严惩处。举报电话: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巴东县
20xx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