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程奇科技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寻衅滋事罪是否需要动手才被判刑?

寻衅滋事罪是否需要动手才被判刑?

来源:程奇科技网


寻衅滋事犯罪的量刑起点为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根据犯罪事实可以增加刑罚量。增加刑罚的情形包括增加被害人数、轻微伤人数、强拿硬要次数、财物价值等。持械寻衅滋事、造成他人精神失常或自杀、造成恶劣社会影响都会增加刑期。拘留时间一般为10天,最长不超过37天。机关提请逮捕后,人民应在七日内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参与寻衅滋事罪都需承担刑事责任,不能违法犯罪。

法律分析

需要判刑,寻衅滋事构成犯罪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寻衅滋事人数、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被害人(未达到轻微伤以上伤情程度的)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财物三次以上,再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4)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数额再每增加二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5)持械寻衅滋事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6)因追逐、拦截、侮辱他人,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7)寻衅滋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寻衅滋事拘留的时间一般是10天左右,最长不得超过37天。人民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速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应当自接到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如果构成了我国刑法当中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的话,那么当然得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即使是在现场没有动手,只要参与了,都可能会被追究的,所以无论如何,在日常生活中都是不能做一些违法犯罪的事情的。

结语

寻衅滋事构成犯罪的,根据具体情况,可被判处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刑期可根据犯罪事实的严重程度进行增加,如伤害后果、强拿硬要财物、占用公私财物等。持械寻衅滋事、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恶劣社会影响等情节,将面临更长的刑期。寻衅滋事拘留一般为10天左右,最长不超过37天。人民应在拘留后十日内作出是否速捕、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决定。机关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在拘留后三日内提请审查批准。对于重大嫌疑分子,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至三十日。参与寻衅滋事需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在日常生活中务必遵守法律法规,避免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四十 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Copyright © 2019- cqon.cn 版权所有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