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受理案件的有异议时,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如果未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则视为具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法律分析
管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如果对受理该案的人民存在异议的,可以提出来由审查,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拓展延伸
管辖权异议的申请时限
管辖权异议的申请时限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当一方对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时,必须在特定的时间内进行申请。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一般情况下,管辖权异议的申请应在被申请人提交答辩状或者首次开庭前提出,否则将被视为放弃异议权。具体的申请时限根据不同和案件性质可能有所不同,因此当事人应及时咨询律师或查阅相关法律规定,确保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结语
管辖权异议申请时限的合理把握是保障当事益的重要环节。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一般应在答辩状提交前提出。当事人应及时咨询律师或查阅相关法律规定,确保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以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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