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管理办法》对虚开、伪造等行为,除规定可给予最高50万元的罚款外,在第三十七条、三十还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也规定:“对违反管理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由于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中没有具体的量化标准,违法行为究竟在什么情形下属于“情节严重”而构成犯罪,需要移送机关处理呢笔者结合《管理办法》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就有关违法行为的税务行政处罚、构成犯罪标准及刑事处罚,试作如下解析。
一、虚开行为
(一)虚开行为的界定
行为人有以下四种行为之一的,即构成虚开的行为:
1.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2.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3.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4.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以上包括专用,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也包括一般的普通且无论是经税务机关监制的,还是伪造的假,只要符合上述条件,均构成虚开行为。
(二)税务行政处罚方式及幅度
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构成犯罪的标准、罪名及刑罚
1.虚开专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即涉嫌构成犯罪。罪名分别为:虚开专用罪、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罪。
所称“专用”包括专用和货物运输业专用以及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
所称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是指除专用以外的,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收付款凭证或者完税凭证,如农产品收购、农产品销售以及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解缴代扣境外税款的税收缴款凭证等。
个人犯罪的,处拘役、15年以下有期徒刑,直至无期徒刑,可并处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犯罪处罚。
2.虚开上述两类以外的其他普通,如建筑安装业、餐饮服务业、普通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涉嫌构成虚开罪:
虚开100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个人犯罪的,可处管制、拘役,最高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处以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犯罪处以刑罚。
3.上述虚开专用,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或者虚开,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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