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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因侦察问谍行为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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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发生泄密的机关单位应在24小时内向保密委办公室、保密局、区作书面报告。发生泄密事件的机关、单位应当在发现泄密事件后的3个月内,向相关规定的保密工作部门或机构书面报告泄密事件查处结果。发生泄密事件的机关、单位,应当在发现后的24小时内,书面向下列保密工作部门或机构报告:1、地方机关、单位发生的泄密事件,按隶属关系向所在地的县或市(地)、省(区、市)保密工作部门报告;2、和国家机关各部门的直属单位发生的泄密事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的保密工作机构报告;单位在京外的,同时向所在地县或市(地)、省(区、市)保密工作部门报告;3、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发生的泄密事件,向国家保密局报告;4、各级机关、单位发生重大泄密事件,在向其主管部门报告的同时,应直接向国家保密局报告。情况紧急时,可先口头不报告简要情况。法律依据《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机关、单位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在24小时内向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泄密报告的,应当在24小时内逐级报至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第三十五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公民举报、机关和单位报告、保密检查发现、有关部门移送的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线索和案件,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或者组织、督促有关机关、单位调查处理。调查工作结束后,认为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事实,需要追究责任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向有关机关、单位提出处理建议。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发生泄密事件的机关单位应当在发现后的24小时内向保密委办公室、保密局、区作书面报告。法律依据:《报告泄露国家秘密事件的规定》 第三条 发生泄密事件的机关、单位,应当在发现后的24小时内,书面向有关保密工作部门或机构报告。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下落不明的,自发现之日起,绝密级10日内,机密级、秘密级60日内查无下落的,按泄露国家秘密处理。法律依据:《泄密案件查处办法》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泄露国家秘密处理:(一)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下落不明的,自发现之日起,绝密级10日内,机密级、秘密级60日内查无下落的:(二)未采取符合国家保密规定或者标准的保密措施,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三)使用连接互联网或者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等信息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且该信息设备被远程控制的。

第1种观点: 机关应侦查间谍行为需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具备合法性、必要性和适当性等条件,方可采取技术手段。同时,在采取技术手段的过程中,还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规定,确保依法采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机关在侦查间谍行为时,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 合法性。依据法定职责和权限,经过审批和授权后才能采取技术手段进行侦查。2. 必要性。必须基于具体作案行为或情报资料,且其他常规侦查手段无法满足侦查需要时,才能采取技术手段。3. 适当性。采取的技术手段必须与被侦查对象犯罪行为或被调查情况相适应,且不能超出必要范围。除此之外,机关在采取技术手段时,还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规定。比如,技术侦查必须在法定范围内进行、采取的技术手段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依法保护侦查对象及其他人员的合法权益等。机关如何确保技术手段侦查的合法性?机关在采取技术手段侦查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规定,确保其合法性。具体措施包括:确保依法审批和授权,严格按照技术阈值和应用标准进行采用技术手段,保障技术侦查过程中的数据安全,制定技术侦查规范和操作流程,并进行专项督查和审核等。采取技术手段是机关侦查间谍行为的一种重要手段,但也需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程序规定,确保依法采取。同时,还需要不断完善技术手段采取的标准和规范,提高技术手段的效率和精准度,更好地为服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 》第十二条 机关因侦察间谍行为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机关有权采取强制措施。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机关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机关办理危害的刑事案件,与机关享有同样的职权,所以有权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法律客观:《刑事诉讼法》第四条 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的刑事案件,行使与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六十六条 人民、人民和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民和组织发现间谍行为应当及时向机关报告,也可以向机关报告。间谍行为是危害,加入间谍组织并接受其任务,叛变,为敌人提供情报等行为。指被间谍情报机构秘密派遣到对象国(地区)从事以窃密为主的各种非法谍报活动的特工人员,从敌对方或竞争对手那里刺探机密情报或是进行破坏活动,以此来使其所效力的一方有利。间谍活动主要包括采取非法或合法手段、通过秘密或公开途径窃取情报。根据工作目的地不同,间谍大致分为 军事间谍和工业间谍(或称 商业间谍)。有时间谍为敌对双方同时服务,称为“双料间谍”,又称“ 双面间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第二十一条 公民和组织发现间谍行为,应当及时向机关报告;向机关等其他国家机关、组织报告的,相关国家机关、组织应当立即移送机关处理。第三十 本法所称间谍行为,是指下列行为:(一)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活动;(二)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三)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或者策动、引诱、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活动;(四)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的;(五)进行其他间谍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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